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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2.5 工程项目安全综合评价不合格,每个项目扣20分。

  2.2.6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扣30分,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2.2.7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发现一起(人)扣10分。

  2.3 企业发生安全事故行为:

  2.3.1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发生安全事故的,按照以下规定扣分。

  2.3.1.1 发生一般安全事故,一次扣除50分;

  2.3.1.2 发生一次死亡1人及其以上重大安全事故,扣分值=50+死亡人数×10+重伤人数×5

  2.3.2 企业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立即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查,发现企业不再具备 安全生产条件的,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至90日的处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处以延长暂扣期30日至60日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2.3.3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期间,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发生问题的在建项目停工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被吊销后,该企业不得进行新的施工活动,在建项目全部停工整改,整改合格后继续完成施工。且一年之内不得重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2.4  在建设部、省建设厅的安全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每次扣60分;在市(州)的安全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每次扣50分。

3 违章扣分的执行



  3.1 违章扣分由两名持证的执行人员共同执行,在执行扣分时必须出具《 行政执法证》。

  3.2 在执行扣分时,执行人员要对主要违规行为进行记录、拍照,或以其他方式取证作为处罚的证据。

  3.3 实施违章扣分用的扣分表格由省建设厅统一制作。扣分表格应列明扣分原因、扣分值、工地、时间、整改期限、执行人等内容。

  3.4 违章扣分与对施工企业违章行为进行纠正、处罚或者追究其责任同步执行。

  3.5 对于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奖扣分相抵后,扣分达到80分以上,给予吊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一个月以上处罚的施工企业,应及时上报省建设厅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发放办公室,并由省建设厅签发统一版本的通知书,书面告知该建筑施工企业、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建设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

  对于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奖扣分相抵后,扣分未达到80分以上的建筑施工企业 ,给予吊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7-15天 处罚的,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执行,并报省建设厅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发放办公室备案。

  3.6 在执行扣分时,扣分表格(见附录)一式两份,并由两名执行人和被扣分企业负责人或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签名确认,一份由执行人交扣分执行机构录入档案,另一份交被扣分人。

  在执行扣分时,若被扣分人不在现场或拒绝签名确认,执行人双签见证并实行留置送达。

  3.7 被扣分的企业,如果对扣分有异议的,可在被扣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提出书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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