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各市、州每月5日以前,将上月对建筑施工企业的扣分汇总上报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对于扣分达到50分以上的施工企业随时上报,以便发证机关做出相应的处罚。
1.9 对于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扣分达到60分以上,给予吊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7天以上处罚的施工企业,每季度公布曝光一次。并及时在有关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上公布,有关资料将同时传送省招投标机构、资质资格管理机构、交易中心等有关部门。
1.10 每年1月31日以前,由在川施工企业自行汇总本企业本年度安全扣分值,填入本企业《四川省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业绩评价手册》并连同年度安全生产总结材料报送当地《四川省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业绩评价手册》年度登记部门审核,省属企业和中央在川企业报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进行登记部门审核。市、州《四川省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业绩评价手册》年度登记部门将年度登记情况报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备案。
2 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扣分规则
2.1 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2.1.1 施工单位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有附录所列
2.1.1.1---2.1.1.12行为之一的,令限期改正并每项扣20分;逾期未改正的,按照《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2.1.2 企业业绩手册未按规定进行年度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统计资料的一次扣20分。
2. 1.3 建筑施工企业拒不接受建管、质监、安监部门停工决定,强行施工的一次扣60分。
2. 1.4 建筑施工企业发生死亡事故隐瞒不报的一次扣60分。
2. 1.5 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一次扣100分,并按照《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2. 1.6建筑施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一次扣除100分,并按照《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2.2 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2.2.1 施工单位有附录所列2.2.1.1---2.2.1.9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扣10分,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按照《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2.2.2 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扣15分,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按照《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2.2.3 施工单位有附录所列2.2.3.1---2.2.3.6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扣20分,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按照《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2.2.4 施工单位有附录所列2.2.4.1---2.2.4.6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扣25分,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按照《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