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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建发[2005]74号)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相关规定,为加强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暂行办法》

  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暂行办法

1 总则



  1.1 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

  1.3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是指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取得《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行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以及安全事故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调查处理的过程中,对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违章、违规行为,按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规则进行扣分。同时,对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积极创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或安全生产方面表现突出的企业按照第四章规定给予加分奖励。对企业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奖扣分相抵后,扣分分值达到本办法规定值的建筑施工企业分别采取警告、吊扣或者吊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方法,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行动态管理的过程。

  1.4 本办法对建筑施工企业记分采取100分制,记分周期为1年。建筑施工企业1个记分周期扣分达到50分的,给予警告;扣分达到60分的,给予吊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7日的处罚;扣分达到70分的,给予吊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15日的处罚;扣分达到80分的,给予吊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1个月的处罚;扣分达到90 分的,给予吊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个月的处罚;扣分达到100 分的,给予吊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1.5 对不在本省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由施工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罚建议并附相关资料,逐级报省建设厅,由省建设厅将其在本省的违章事实、处理建议和处理结果抄告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1.6 每次违章行为只处罚一次,以最高扣分值扣分,不重复扣分。

  1.7 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主要对分包企业扣分。对总包单位的扣分根据责任大小,按对分包企业扣分值的10%--50%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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