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违章扣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建发[2005]73号)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加强我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日常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办法,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违章扣分管理暂行办法》
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四川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违章扣分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一)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范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行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
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等。
(四)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负责人等。
(五)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六)本办法所指的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违章扣分是指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时,对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对违章行为,按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进行记分。对扣分分值达到本办法规定值的上述人员分别给予警告、吊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处罚,并对上述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实行动态管理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