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指导灾区或临震区的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勘察、设计力量,开展建筑物及其附属工程设施的抢险、排险、抗震鉴定、应急加固、危房拆除、临时建筑搭建、修复设计、恢复重建的勘察设计等工作。
(6)组织或指导各市州、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严重违反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在地震中倒塌或严重破坏的工程质量责任进行调查和处理。
(7)根据应急指挥部的指示,组织勘察、设计力量对灾区或临震区进行对口技术支援。
3、城市建设处
(1)负责对灾区或临震区城建系统开展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应急检修、应急加固、抢险、排险、快速修复和恢复重建等工作进行指导。
(2)指导灾区和临震区城建系统对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加强监视、控制、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等工作;
(3)根据应急指挥部的指令,组织城建力量对灾区或临震区进行对口技术支援。
4、村镇建设处
(1)指导灾区村镇的重建规划工作;
(2)根据应急指挥部的指示,组织规划力量对灾区进行对口技术支援;
5、计划财务处
(1)根据应急指挥部的指示,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地震损失、灾区城建系统震害损失、灾区住宅房屋和其他工业与民用建筑震害损失的汇总上报(不包含具体的经济损失数额)和救灾资金的申请工作。
(2)根据应急指挥部的指示,负责建设系统防灾、救灾资金的应急拨款工作。
(3)负责核实地方上报的灾区建设系统震害情况。
6、建筑管理处
(1)指导灾区或临震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施工力量开展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急检修、应急加固、抢险、排险、快速修复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2)根据应急指挥部的指示,组织施工力量对灾区或临震区进行对口的人力、物力和技术支援。
(3)负责核实地方上报的灾区建筑企业的震害情况。
7、重点建设管理处
(1)指导灾区或临震区开展重大项目的应急检修、应急加固、抢险、排险、快速修复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2)负责核实上报的灾区重大项目的震害情况。
8、住宅与房地产业处
(1)指导城市灾区房地产管理系统开展房屋的应急检修、应急加固、抢险、排险、修复维护等工作。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