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废止省建设厅及原省建委颁发的40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川建发[2004]135号)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及直属单位:
为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我们对1990年以来以原省建委、省建设厅名义颁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和核对。有40件规范性文件具有下列四种情形:一、不符合《
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二、涉及国务院和省政府已经决定取消和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项目;三、原已颁发的规范性文件与新出台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四、不符合WTO规则或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为加强依法行政,我厅决定废止这40件规范性文件,希各地结合贯彻《
行政许可法》,认真遵照执行。各有关处室及直属单位要按此文附件所列文件目录逐项检查,旧文件废止后有无新的规定,以便及时制发新的文件,防止行业管理中出现脱节的问题。凡是与法律规定抵触的,国务院、省政府明令取消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项目,必须停止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有新规定的,从其新规定。
附件:省建设厅决定废止的40件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00四年十月十一日
附件:
省建设厅决定废止的40件规范性文件目录
1、省建委关于印发《四川省城市规划设计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川建委发[1990]规176号)
2、省建委关于印发《四川省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处罚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建委发[1990]034号)
3、省建委关于转发《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总承包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川建委发[1993]设298号)
4、省建委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开发和完善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的通知》的通知(川建委发[1994]设024号)
5、省建委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在四川省进行房地产开发的暂行规定(川建委发[1992]城513号)
6、省建委关于设立建筑类企业(集团)审批权限、报批程序和相关问题的通知(川建委发[1992]911号)
7、省建委关于设立确认建设监理单位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建委发[1993]质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