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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的通知
(川建发[2004]132号)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划局、房地产管理局(处):

  现将《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第131号令)转发你们,并就加强我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要依法严格审查商品房预售条件,对符合预售条件的商品房项目应当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载明项目名称和预售房屋的幢号、面积、用途等事项,并在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上加盖公章,明确标注预售许可房屋幢号。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在售楼处公示。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收取售房款或定金,也不得以排号轮候、预订(定)等方式收取任何预付款。超过预售许可范围预售商品房的,按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的有关规定处理。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预售方案应当说明商品房的位置、建筑面积(分别注明各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分摊共有建筑面积及部位)、竣工交付日期和非经营性公共配套房屋、基础设施配套的情况等内容,并附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每幢房屋分层平面图(住宅分层平面图应当标明套型及相关尺寸;非住宅按具备独立使用功能基本单元分割出售的,分层平面图应当标明依法可分割出售基本单元的权属界线或界址点以及每个基本单元的固定编号和相关尺寸,销售过程中平面分割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将调整后的分层平面图报送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但已出售基本单元的固定编号及权属界线不得擅自改变)。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委托房产测绘机构对预售商品房面积进行预测绘,并依据房产预测绘成果报告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预售应当推广使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发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载明销售建筑面积和套内建筑面积、分摊共有建筑面积及部位,以及为多幢房屋服务的非经营性公共配套房屋、基础设施情况,并明确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发生误差或者未按规划完成公共配套房屋、基础设施建设的分别处理方式。难以用文字表述的,应当附图纸予以确定,作为预售合同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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