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听证工作程序》的通知
(川建发[2005]152号)
各市、州规划和建设局、房管局、资阳市拆迁办:
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听证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
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省建设厅制定了《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听证工作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听证工作程序》
四川省建设厅
二00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听证工作程序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根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
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程序。
第二条 同一拆迁项目未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被拆迁人户数超过被拆迁总户数20%的,裁决机关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
第三条 听证会由市、县(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具体组织。
第四条 听证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会应当公开进行。
第五条 听证会参加人包括听证会主持人、记录员、裁决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其他拆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第六条 听证会由主持人主持,记录员负责笔录。主持人和记录员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担任。
第七条 裁决申请人和其他拆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或者记录员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查实,听证主持人或者记录员确与听证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