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川建发[2005]91号)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现将
建设部《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建科[2005]55号文)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城市新建建筑均应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有条件的大城市要积极开展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试点。
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达到节能50%的标准。要严把施工图审查和工程竣工备案关,凡施工图审查不合格,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不合格,工程不予备案,且不得出售或交付使用。
三、加强行政监督和管理,要把建筑节能作为建筑工程质量检查、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检查的专项内容,同时应开展经常性的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规划和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房地产开发、施工企业、监理单位资质认定考核的主要内容之一;要把建筑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经核准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作为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建造师等各类执业注册人员继续教育的必修内容;逐步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建立监督举报制度,受理公众举报。
四、对不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或擅自降低节能设计标准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6号)、《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和建设部建科[2005]55号文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