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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抗震设防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抗震设防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规定》的通知
(川建科发[2006]133号)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加强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工作,我厅先后转发和印发了建设部令第111号《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建质[2003]46号)和《四川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办法》(川建发[2002]408号),使我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作逐步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但因上述规章和规定及其相关标准、规范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界定规定不够具体,致使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一些不便把握和漏报漏审的情况。为帮助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准确判定工程项目是否属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进一步做好我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组织制定了《四川省抗震设防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具体报审程序、内容和要求按川建发[2002]408号文件精神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四川省抗震设防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规定》

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
四川省抗震设防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四川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凡符合本规定的抗震设防烈度为6~9度的高层建筑工程,均应按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阶段经工程所在地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省建设厅提出专项审查报告,省建设厅负责组织我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符合以下各条中任一条的高层建筑工程,界定为抗震设防超限高层建筑工程。
  第一条 房屋高度超过表1所列高度(单位:m)的高层建筑。
  表1

结构体系

抗震设防烈度

6度

7度

8度

9度

钢筋混凝土框架

60

55

45

25

钢筋混凝土框架-剪力墙

130

120

100

50

钢筋混凝土

剪力墙

全落地剪力墙

140

120

100

60

部分框支剪力墙

120

100

80

不应采用

短肢剪力墙较多时

120

100

60

不应采用

钢筋混凝土

筒体

框架-核心筒

150

130

100

70

筒中筒

180

150

120

80

钢筋混凝土板柱-剪力墙

40

35

30

不应采用

钢结构

框架

110

110

90

50

框架-支撑(抗震墙板)

220

220

200

140

筒体(框筒、筒中筒、桁架筒、束筒)和巨型框架

300

300

260

180

混合结构

钢框架-钢筋混凝土筒

200

160

120

70

型钢混凝土框架-钢筋混凝土筒

220

190

150

70

钢筋混凝土错层结构

剪力墙结构

100

80

60

不应采用

框架-剪力墙结构

90

70

50

不应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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