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网上打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当事人已签字或盖章);
2、网上打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签约证明和预售登记申请书一份;
3、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各一份;
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消费者身份证明复印件,包括:
(1)消费者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2)消费者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注册证书的复印件;
(3)预售已被抵押的商品房,还需提交抵押权人同意预售的材料。
预售的商品房已抵押的,预售登记应当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消费者双方共同申请。
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对申请资料齐全,已联机签约且符合转让办法规定相关条件的预售商品房,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上加盖预售登记章。
(四)以下情况商品房预售合同不能进行网上联机打印,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预售登记手续:
1、该商品房不在预售许可范围内;
2、该商品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权属证书或取得竣工备案表超过四个月;
3、该商品房已被其他消费者联机签约或已预售登记;
4、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与核准预售许可的预售人名称不一致;
5、该商品房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方式限制房地产权利。
(五)为配合商品房预(销)售网上签约和预售登记备案管理工作的开展,我省将逐步实行商品房预(销)售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商品房营销员制度)。
(六)涉及到被拆迁人需要回迁的预(销)售商品房项目,被拆迁人对预留的回迁房具有优先购买权;预留给被拆迁人的房屋在网上应显示为不可售状态,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在一定时限内购买房屋或者书面声明不购买房屋;房地产管理部门根据被拆迁人的书面不购买声明,把房屋的销售状态改为可销售状态。
(七)网上签订商品房预(销)售合同之后,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之前,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需要变更商品房预(销)售合同条款的,应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办理相关手续;需要解除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的,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双方当事人共同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双方当事人解除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后,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通过网上管理系统,及时在商品房的楼盘表内注明该商品房销售合同已经解除并恢复可售标识。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售房导致其售房系统自动锁止的,应向房地产管理部门书面说明情况,依法接受处罚后,重新开启售房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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