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转发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调整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川建发[2006]58号)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厅直属单位:
现将
四川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调整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考试等级标准的通知》(川职改[2005]20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从2006年起,全省建设系统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外语条件,按川职改[2005]20号和川人发[2004]4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掌握,过去有关职称外语考试的政策规定不再执行。
二、在建筑施工企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评定中、初级职称外语、计算机可不作为必备条件。具备规定学历条件申报评审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应先参加本专业公共科目的考试并成绩合格。不具备规定学历,但长期从事建筑施工技术工作、实践经验丰富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须通过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理论知识培训后,参加全省统考合格。
三、在建筑工程评审范围内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建筑施工企业除外)具备规定学历的,应参加职称外语B级考试。建筑施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中具备规定学历的应参加职称外语D级考试。不具备规定学历的,应按川人发[2004]42号文件要求,先参加建筑专业理论知识考试,成绩合格后方可申报。
四、建筑工程高评委评审范围内的专业技术人员(除免试和暂不作要求的人员外),在申报专业技术职务时,对距外语免试年龄不足三年(即男年满52岁,女满47岁)的人员,如外语考试不合格,可采取“先评后补”的办法,即在下一年度职称外语考试前先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聘任相应职务,在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前达到相应职务的外语要求。
五、三州的建筑工程范围内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外语可暂不作要求。
六、按照省职改办的文件规定,从2006年起全省职称外语考试合格成绩不再规定有效期,过去已参加相应等级外语考试取得合格成绩的人员,其考试成绩经人事考试机构确认后,其成绩继续有效,对通过较高一级职称外语考试的人员,其合格成绩可作为申报低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外语合格成绩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