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对职称外语考试成绩确认的通知》的通知
(川建发[2006]59号)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厅直属单位:
现将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对职称外语成绩确认的通知》(川职改[2006]15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省人事厅的规定,2005年12月底前按规定参加由我省组织的全国职称相应等级考试,取得的合格成绩,经所在市、州人事考试中心确认后,可作为今后评审相应专业技术等级的职称外语考试。
二、根据川职改[2005]20号文件的规定,从2006年起三州的建筑工程评审范围内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其外语可暂不作要求。因此,三州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再办理职称外语的确认手续。
三、各单位从省外引进或调入的专业技术人员,如已在当地参加了全国职称外语相应等级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的,由原所在地人事考试部门出据证明材料和成绩后,可按省人事厅规定办理确认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