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川建发[2006]55号)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111号)的有关规定,省建设厅制定了《四川省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四月十日
四川省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规范建造师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
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四川省内二级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国家实行注册建造师制度。本规定所称二级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执业信息卡和执业专用章,从事建设工程总承包或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经注册的人员,不得以建造师名义从事工程总承包或者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及其他相关施工管理活动。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注册机构)负责注册地在川的建筑业企业二级建造师注册、执业、管理工作。各市(州)、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注册建造师执业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初始注册
第五条 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取得资格证书后三年内,到省级注册机构申请初始注册。
第六条 建造师按照其从事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专业类别,实行分专业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