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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规定》的通知

  1、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2、身体健康,能胜任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工作的需要;
  3、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从事本专业8年以上工作实践经验的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年满35周岁,最高不超过70周岁;
  4、取得经《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能力证书》;
  第十条 取得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能力的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承接质量事故鉴定任务。
  第十一条 鉴定人员调出或退出原单位,须向原单位交回《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能力证书》,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销。
  第十二条 鉴定人员必须保持守法、诚信、公正、科学、客观的态度、坚持秉公办事、遵章守纪。

第四章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程序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原则上按下列程序进行:
  1、受理委托:根据委托单位(人)的具体要求,确定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的范围和内容;
  2、初始调查: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组织具有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能力的相关技术人员两人以上(含两人)。收集调查和分析有关建设工程的原始资料(基本建设手续、工程地勘报告、设计图纸、施工质量控制资料、检测报告等),并进行现场查勘。
  3、查勘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现状时,如确认该工程存在重大设计问题(涉及地基基础及主体结构),应及时向当地建设行政设计主管部门报告,并由建设行政设计主管部门组织有承担设计审查能力的单位进行设计审查,出具相应设计审查报告,作为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报告的附件。设计审查单位应对出具的审查报告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4、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时,如确认需要对工程结构等进行检验测试时,可委托检测机构对工程结构等进行检验测试。所委托的检测机构必须持有四川省建设厅颁发的《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和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计量认证合格证》,按委托要求进行检测,出具相应的检测报告,作为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报告的附件。检测机构对所出具的检测报告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5、鉴定评价意见:对调查、查勘、审查、检测的结果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评价,确定其质量状况及危险程度等级,并出具相应的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技术鉴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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