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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规定》的通知

  第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问题主要包括:
  1、地基基础发生不均匀沉降;
  2、基础或主体结构承载力不足,影响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年限;
  3、主体结构开裂、倒塌或局部倒塌;
  4、影响设备及工艺生产系统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功能;
  5、违反国家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严重影响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问题。
  第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涉及的各个单位和对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实施监督管理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机构的管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的监督管理工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受其委托具体负责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专业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相关专业工程质量(事故)鉴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是独立的法人单位,有固定的名称和住所;
  2、有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注册资金,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建筑结构、地基基础、建筑施工、建筑材料、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市政基础设施及检测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以上,并取得个人的《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能力证书》。
  4、具有符合计量认证标准、经法定部门检测合格的相关的技术设备与仪器。
  第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机构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能力确认,并接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机构必须对所出具的鉴定报告负责,坚持科学、准确、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为准绳,做到依据充分,判断准确。

第三章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人员的管理

  第九条 参加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的技术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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