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
(川建发[2006]81号)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批工作,现将《四川省建筑厅关于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印发你们,请在今后的资质审查工作中,坚持条件,严格把关,进一步提高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水平。
附件:《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二OO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附件: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
为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申报和审批工作,全面准确地贯彻建设部令第87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省厅建筑业企业资质评审小组于2006年4月14日对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讨论,现将有关意见明确如下: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管理
建筑业企业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必须满足建设部令87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对申报企业提出的各项要求。
申请新办建筑业企业以及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增项,均须向受理申请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审查)表》二份(见附表2)
(一)建筑业企业改制、分立、合并重组,申请成立新的建筑业企业,除按相关规定提供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1、法定管理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改制或分立、合并的文件以及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纪要);
2、企业改制、分立、合并情况说明;
3、企业改制、分立、合并前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
4、改制、合并重组企业的营业执照或验资证明;
5、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人员、工程业绩及相关设备的分割、重组情况说明;
6、经过重组的原企业重新核定资质的相关资料;
7、经改制重组新设立的企业,可按实际达到的资质等级标准报送相关材料。
(二)资质升级和增项
1、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升级一般按逐级升级、三年晋升的原则进行。但企业业绩如已提前达到新申请资质等级除升级年限外的其它各项标准,且无《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
十四条中所列行为之一的,无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也可根据企业申报提前晋级(不包括一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