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建设局关于公布我市工程勘察土工试验室分类名单及明确有关管理事项的通知
(锡建总〔2009〕18号)
各市(县)、区建设局,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对我市工程勘察土工试验室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锡建总〔2008〕283号)要求,我局对全市申报土工试验室资格的22家工程勘察土工试验室的申报材料及现场设备条件组织进行了综合考评和公示。现将通过综合考评,取得Ⅰ类、II类资格的21家土工试验室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1)。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勘察市场秩序,加强勘察市场动态监管,从源头上保证工程勘察质量,现将工程勘察土工试验室分类管理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分类管理
我市工程勘察土工试验室分为Ⅰ类、II类两个类别,实行分类管理。在我市开展工程勘察土工试验业务的工程勘察土工试验室,应向我局申报土工试验室资格,并通过我局组织的综合考评;综合考评符合Ⅰ类、II类标准条件的土工试验室,发放相应类别土工试验资格证明,取得相应的土工试验资格证明和土工试验专用章(见附件2)后方可开展土工试验业务。
土工试验室资格证明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届满,应重新申报。
二、业务承接
凡无锡市辖区范围内的工程勘察项目土工试验业务,均应由取得资格的土工试验室承担完成。Ⅰ类土工试验室除为本企业提供土工试验服务外,可以对外承接业务,为其他企业的工程勘察项目提供土工试验服务;II类土工试验室仅允许为本企业工程勘察项目进行土工试验,不得对外承接土工试验业务。未取得土工试验室资格的土工试验室不得在我市开展工程勘察土工试验业务。
土工试验室应在完成的项目勘察报告文件扉页、土工试验成果表加盖土工试验专用章。
三、对勘察企业要求
凡未在我市取得土工试验室资格的勘察企业(包括本市及外地企业),所承接的工程勘察项目的土工试验业务,应委托我市具有Ⅰ类资格的土工试验室完成。
土工试验室在加盖土工试验专用章时应核对项目与实验内容的一致性,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审图机构职责
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受理工程项目勘察资料时,工程勘察文件应包括:勘察合同(非本单位完成的土工试验应附土工试验委托合同)、原始记录(含土样交接单、开样记录表)和勘察报告。应审查工程勘察报告文件扉页、土工试验成果表是否已加盖土工试验专用章,并核查土工试验单位资格是否符合规定;送审的勘察文件资料不全、未加盖土工试验专用章或土工试验资格证明不符合规定的土工试验单位出具的报告,各审图机构应不予受理或不予审查通过,并及时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无锡市建设局。
五、各市(县)、区建设局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