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化肥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
(苏价农[2009]48号)
各市物价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改革化肥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6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取消化肥价格限制政策。按照《通知》要求,将我省化肥出厂价格、除钾肥外的进口化肥港口交货价格由政府指导价改为市场调节价。化肥批发、零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取消对已放开的化肥出厂价格实行提价申报、调价备案、最高限价以及对化肥流通环节价格实行差率控制等各项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继续对一般贸易进口钾肥价格实行适度监管,并适当调整监管方式。
二、认真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通知》中对化肥生产用电、用气和铁路运输实行的价格优惠政策以及对化肥生产、流通实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各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要督促有关部门和企业落实好、执行好各项优惠政策,切实纠正和查处不执行国家政策的行为。
三、继续抓好化肥价格监测。完善化肥价格监测旬报制度,选定化肥等9个农资品种作为市场零售价格重点监测品种,确定江苏恒盛化肥有限公司等大中型化肥生产企业作为化肥出厂价格常规监测点,跟踪监测化肥出厂价格变化情况,做好预警预报工作。
四、做好化肥淡季储备工作。按照“企业储备、银行贷款、政府贴息、市场运作”的原则,2009年,继续建立省级化肥淡季储备,承储规模为27万吨,以提高政府对市场的调控能力。有条件的粮食主产区市、县也可建立化肥淡季储备制度。承储企业必须遵循淡储旺销的市场规律,以稳价保供、均衡供应,确保旺季不脱销为原则,承担起化肥实物储备的职责,并相应承担存储化肥的经营风险。
五、加大化肥市场检查力度。全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农业用肥季节,要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化肥等主要农资专项检查,充分发挥12358电话举报和农村价格监督网络的作用,认真受理涉及农资价格等方面的投诉举报。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化肥的坑农害农行为,严厉打击串通涨价、哄抬价格、不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
六、加强化肥改革政策宣传。各地要广泛宣传改革化肥价格形成机制的政策,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要结合“价格服务进农户”等活动,采取多种方式向农业生产资料生产者、经营者特别是广大农户提供服务,要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发布化肥供求和价格信息,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障市场化肥供应和价格的相对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