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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定点培训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汕头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定点培训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汕劳社[2003]128号)


各技工学校、社会培训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我市各职业培训中心和社会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在推进全市再就业培训工作中的作用,规范职业培训的管理服务。根据《广东省失业人员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申领和拨付办法》(粤劳社[2003]61号)和《中共汕头市委、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汕市发[2003]4号)的精神及有关规定,对承担全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职业培训机构(下称定点培训机构)进行资格认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定点培训机构的责任与义务
  1、承担本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职业培训任务。
  2、定点培训机构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国家职业教育的方针政策,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保证教学质量,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收取培训费,不得乱收费。
  二、申报定点培训机构的范围对象
  市直、金平、龙湖、濠江区职业技能(就业)培训中心、市属技工学校和市直社会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和具备相应条件可申报定点培训机构。
  三、定点培训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较完善的管理制度。
  (二)配备相对稳定并与培训的职业(工种)相适应的师资和管理人员。
  聘请兼职教师应经其所在单位同意,出具证明,并与培训机构签订一年以上的聘用合同书。
  (三)培训规模。应能承担2个以上的职业(工种),学位达到90人以上。
  (四)有固定、独立、相对集中的教学场地。教学场地一般应包括教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等,合计教学场地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
  (五)配备开设的职业(工种)培训教学所需的教学仪器设备和教材、图书、资料。
  四、申报程序
  申报定点培训机构的单位,应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汕头市再就业定点培训机构资格认定申报表》,并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主管单位的审核意见;
  2、办学许可证或工商注册执照复印件;
  3、正常经费数额、来源及有效证明文件;
  4、师资和行政管理人员名单(写明专业、职称或职务、教龄等情况)和教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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