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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汕头市委、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的通知

  8、市工商局。积极鼓励、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制定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办理工商手续的优惠政策;在对外服务场所明示相关的再就业政策及申办程序、办理期限,为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和自主创业办理相关证照等手续提供方便;检查监督本系统执行落实再就业政策情况。
  9、市财政局。要加大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力度:
  (1)负责安排市级再就业专项经费,将促进再就业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2)负责安排资金加强劳动力市场“三化”建设,完善劳动力市场各种服务功能。
  (3)负责安排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确保下岗失业人员获得基本生活保障。
  (4)安排资金作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并督促小额贷款担保业务机构尽快协调商业银行做好小额贷款业务。
  (5)指导和督促各区县落实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经费和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人员、办公经费。
  10、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负责全市再就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以及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2)组织实施对下岗失业人员认定和全市下岗失业人员的统计分析工作,协调有关部门落实促进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3)组织实施对特殊困难对象的就业援助工作,统筹指导全市建立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工作。组织实施下岗失业人员“一三一”就业服务(一次免费职业指导、三次免费职业介绍、一次减免费的职业培训),进一步提高再就业培训的实用性和有效性,积极推行创业培训,提高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竞争能力。
  (4)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社会保障关系接续工作。
  (5)负责劳动力市场管理,组织实施分类调控招用外来劳动力的有关规定,联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行为,加大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力度,维护劳动力市场正常秩序和劳动者合法权益。
  11、市物价局。协调和督促落实国家、省及市有关下岗失业人员各项再就业收费优惠政策,依法检查涉及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减免各类管理费、登记类和证照类费用情况,查处违反规定进行强制收费、乱收费的行为,保护下岗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12、市统计局。负责协调全市各类就业人员的统计工作,做好经济发展和就业的情况分析;依法对各地各单位就业统计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13、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促进再就业的税务政策;加强对促进再就业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宣传,在本系统对外服务场所或在网站上公布相关的再就业政策及申办程序、办理期限,为本市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提供优质服务,并开展对本系统再就业税收扶持政策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确保各项税收扶持政策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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