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责任
(一)各区县党委、政府的责任。
1、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就业工作责任制。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各区县政府“一把手”为本区县就业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区、县党委和政府要把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完成市下达的目标任务,完善本级政府的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就业工作特别是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明确有关部门就业工作职责,制订再就业工作计划,逐级落实责任,制订具体工作计划、指标及奖惩办法,层层分解到所属街道(镇),纳入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定期检查、通报和奖惩制度,努力改善本地区的就业环境。每年2月底前,各区县要将年度再就业工作具体目标报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
2、采取有效措施,大力开发就业岗位。在制定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政策时,要分析对就业的影响,充分考虑扩大就业的需要。要调整就业结构,扶持发展就业容量大的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和第三产业。要根据本地区劳动力就业的需要,制定就业岗位开发年度计划,明确开发岗位的领域、措施和责任制。政府投资的项目要测算出可创造就业岗位数并作为立项的参考。要明确提出开发社区公益性就业岗位的数量,并优先用于安置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
3、加大财政投入,设立本级再就业专项资金。根据本地区工作需要安排再就业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设置“就业补助”款级科目,用于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补贴、劳动力市场建设和社区街道(镇)劳动保障工作补贴。要保证再就业资金和省、市的再就业补助资金及时到位,专款专用,确保不挪用省、市的再就业补助资金。
4、建立健全本地区公共就业服务网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和政府派出机构在促进就业工作中的作用。成立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承担辖区内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和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等工作。重点开拓社区服务就业岗位,街道(镇)社区服务项目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不少于从业人员的40%。要把男性50周岁、女性40周岁以上,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再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作为就业援助的主要对象。做好特困下岗失业人员的摸查发证建档跟踪服务工作。建立就业援助制度,落实岗位承诺、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等援助措施。2003年年底前,各区县要在所有街道设立财政全额拨款的劳动保障事务机构,配备足够的人员编制,经费全额纳入区县财政预算,在社区聘用专职工作人员并保证工作经费。各区县要按照《
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落实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人员、编制和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