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家庭成员已有人就业,但家庭人均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
第三条 本办法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零就业家庭”的登记和管理
第四条 符合第二条规定条件的家庭,按照自愿的原则,可申请“零就业家庭”登记。具体程序是:
(一)由家庭成员中持有失业或下岗证明的人员,凭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到户口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填报《“零就业家庭”申请登记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社会保障手册和下岗失业的有效证明,其中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再就业优惠证》,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劳动保障部门核发并年审的《失业证》。
2、家庭中进入劳动年龄段的其他成员未就业的凭证。
3、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需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凭证。
(二)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应在申请人登记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和公示程序(公示时间为3天),并在《“零就业家庭”申请登记表》加具审核意见和盖章后,报县级以上就业服务机构。
(三)县级以上就业服务机构在接到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上报的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认定,签发《“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手册》,交由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在3个工作日内发给申请人。
第五条 《“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手册》是“零就业家庭”的凭证。“零就业家庭”中的下岗失业成员应凭该手册和本人下岗失业证明享受各项就业援助优惠政策。
第六条 “零就业家庭”援助实行属地化管理。各街道(镇)劳动保障工作事务所应对辖区内的“零就业家庭”建立台帐,指定专人负责,提供“一帮一”跟踪服务,及时登记其享受援助政策及再就业情况。
第七条 “零就业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所属就业服务机构收回并注销其《“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手册》:
(一)家庭中的失业下岗成员经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推荐介绍就业3次以上,本人不应聘或用人单位同意聘用但本人不愿应招而造成不就业的;
(二)在领取《“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手册》后,家庭成员中已有1人(含1人)以上就业、且家庭人均收入达到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