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6〕49号)
广州、深圳、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局、社保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实体和经济实体的认定、审核权限
(一)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下列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经济实体的认定、审核:
1. 主管部门为省直、中央、军队驻穗单位的企业;
2. 在省级工商行政主管机关注册登记的企业;
3. 省直、中央、军队驻穗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简称“经济实体”)。
(二)地级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下列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经济实体的认定、审核:
1. 主管部门为驻地省直、中央、军队单位或市直单位(企业)的企业;
2. 在市级工商行政主管机关注册登记的企业;
3. 市直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
(三)县(区、市)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下列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经济实体的认定、审核:
1. 主管部门为驻地省直、中央、军队单位或县(区、市)直单位(企业)的企业;
2. 在县(区、市)级工商行政主管机关注册登记的企业;
3. 县(区、市)直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
(四)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的认定、审核权限由广州、深圳及各地市确定。
二、认定、审核的具体要求
劳动保障部门按《通知》规定程序对企业(实体)报送的相关材料认真审核,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发给《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式样见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