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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3)属“零就业家庭成员”的,需提供《零就业家庭援助手册》(原件和复印件)或户籍所在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家庭无人就业证明;

  (4)属“农村困难人员”的,需提供户籍所在村委会出具的家庭收入情况证明。

  经办人员核对以上资料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后将原件退回申请人,并在复印件上签名确认。

  (二)“4050人员”和“低保失业人员”可直接凭相关身份证明按规定享受再就业补贴和公共就业服务。本人提出认定申请的,需按程序进行审核,但不需要进行公示。

  (三)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应及时核实申请资料,申请材料完备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核(包括上门核对)工作。经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将申请人情况在其户籍地社区(村)进行公示(“4050人员”和“低保失业人员除外”),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加具初审意见后上报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初步审核不符合条件或公示有异议的,应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四)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出具认定证明,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交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发给申请人。

  三、认定管理

  (一)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要建立就业困难人员台帐,实行分类管理。对认定对象应及时进行跟踪指导和援助服务。对就业困难人员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报由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注销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

  (二)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应将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的认定或注销情况通过“广东省劳动保障业务网”进行登记。登记在“就业服务记载”项下,“就业服务内容”统一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享受政策类型”为“登记”或“注销”。

  (三)就业困难人员在实现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后,非本人原因在1个月内又失业的,如原认定条件没有变化,可重新向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认定申请。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不需公示可直接上报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认定手续。

  (四)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每月应将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名册(附表2)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五)就业困难人员出现下列情况时,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

  1、2次以上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免费职业技能培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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