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1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1日)废止

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劳社[2007]136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促进困难群体实现就业再就业,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汕府[2006]53号)及相关配套政策的规定,现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汕头市户籍的下列人员,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一)持《再就业优惠证》中的“4050”人员,即女40周岁以上(含40周岁),男50周岁以上人员(含50周岁)。(计算年龄截止时间按实际计算,最迟不超过2007年12月31日,以下简称“4050人员”);

  (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低保失业人员”);

  (三)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以下简称“零就业家庭成员”);

  (四)家庭人均收入低于1500元/年的农村富余劳动力(以下简称“农村困难人员”)。

  二、认定程序

  (一)符合条件人员可持以下资料到户籍所在地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填写《汕头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审批表》(见附表1),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和《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原件和复印件);

  2、本人困难身份证明:

  (1)属“4050人员”的需提供《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和复印件);

  (2)属“低保失业人员”的,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原件和复印件)或市、区(县)解困办出具的《特困职工基本生活优待证》(原件和复印件);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