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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农村富余劳动力职业介绍补贴办法》和《汕头市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职业培训补贴申领和拨付办法》的通知

  1、《汕头市农村富余劳动力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
  2、《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3、《职业介绍推荐信》复印件;
  4、《职业介绍机构成功推荐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花名册》;
  5、《职业介绍许可证》复印件;
  6、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复印件;
  7、用人单位与农村富余劳动力签订、经劳动保障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书》原件和复印件;
  8、参加社会保险的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9、劳动保障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市或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对职业介绍机构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后,在《汕头市农村富余劳动力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上加具意见,并将申请表和有关材料转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和转送同级财政部门的时间为5个工作日。
  (三)市或区县财政部门在接到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转来的职业介绍补贴申请材料后,在30日内完成核定拨款工作,并将职业介绍补贴款直接划入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同时将结果通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
  六、补贴资金支付来源
  补贴资金由市和成功实现转移就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所在区县按5:5比例分担,从再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七、其他
  (一)每位农村富余劳动力只能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不得重复申报。已享受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其《失业证》由劳动保障部门加盖“已享受免费职业介绍”标记。
  (二)职业介绍机构要如实提供材料,不得弄虚作假。经发现有骗取职业介绍补贴行为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追回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八、上述农村富余劳动力职业介绍补贴政策暂定执行到2005年底。
  九、本补贴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汕头市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职业培训补贴申领和拨付办法

  根据《汕头市加快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工作的意见》(汕府办[2004]158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职业培训补贴申领和拨付办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补贴的对象与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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