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境外公司、个人在我市从事审计、评估、咨询等应税劳务税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7〕142号)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和我市对外交往的日益频繁,境外公司、个人在我市从事审计、会计、资产评估、国际产品认证、项目筹划、测量、设计、投资分析、法律、咨询等应税劳务日益增多。由于信息不畅通等原因,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对其及时有效的税收管理。为了维护国家权益和公平税负,堵塞税收漏洞,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对从事上述涉外应税劳务的税务管理通知如下:
一、境外公司(指在我国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下同)、个人在我市从事审计、资产评估、国际产品认证、项目筹划、测量、设计、投资分析、法律、咨询等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应税劳务(以下简称服务性应税劳务),不论其结算方式如何,均应按有关规定在我市申报缴纳营业税。
二、对于一项既涉及境内劳务又涉及境外劳务的服务性业务收入,若境外公司、个人能提供真实、完整的证明文件以准确划分其在境外、境内劳务收入的,在计征营业税时,除特殊规定外,可以按扣除其发生在中国境外的劳务收入部分后的余额计征营业税。但对于不能提供证明文件或所提供证明文件难于准确划分其实际在境内和境外劳务收入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根据其业务的性质以及所提供的证明文件等情况,依《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咨询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082号)等有关规定,按不低于60%的比例确定其境内应税劳务收入。
上述证明文件应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