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了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了必要的专(兼)职管理人员和设备。
第六条 原意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医疗机构,应按要求填写《安徽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和附有关申报材料,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执业许可证副本;
(二)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
(三)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包括门诊诊疗人次、平均每一诊疗人次医疗费、住院人数、出院者平均住院日、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出院者平均每天住院医疗费等),以及可承担医疗保险服务的能力;
(四)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的证明材料;
(五)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六)军队医疗机构在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证明材料;
(七)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统筹地区医疗机构定点资格由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定。并将取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名单报省劳动厅和医疗机构主管部门备案。
省属及中央驻皖部门、单位的医疗机构定点资格由省劳动厅负责审定。
第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的申请及提供的各项材料对医疗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布,供参保人选择。
定点资格实行年审制度。由审定其资格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出年审通知,逾期不办理的,视为放弃定点资格。
第八条 在获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范围内,参保人员提出个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选择意向,并填报《定点医疗机构选择意向表》,由所在单位汇总后,统一报送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人的选择意向、兼顾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方便参保人就医及合理利用医疗卫生资源的原则,统筹确定定点医疗机构。
第九条 获得定点资格的专科医疗机构和中医医疗机构(含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可作为统筹地区全体参保人员的定点医疗机构。此外,参保人员一般可再选择3至4家不同层次的医疗机构,其中至少应包括2家基层医疗机构(包括一级医院以及各类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有管理能力的统筹地区应扩大参保人员选择定点医疗机构的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