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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
(大政办发[2009]37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大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国办发 [2008] 118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 [2008] 99号)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成立机构,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由戴玉林副市长为组长,市商业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农委、市审计局、市质监局、市统计局、农发行大连市分行等有关部门领导组成的大连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区市县政府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地区粮食清仓查库工作,并于2月20日前将相应机构组成情况报大连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明确职责,严格工作责任制
  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要求,建立和完善明确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层层落实工作任务和责任,确保粮食清仓查库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
  三、认真准备,确保按期开展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粮食清仓查库的前期准备工作,提早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清查时间、方式、步骤和内容,确保质量和进度。准备工作要在2009年3月底前完成。
  四、落实经费,确保顺利实施
  此次粮食清仓查库工作新发生的必要开支,由同级财政核实后专项列支,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各区市县政府在费用使用中,要精打细算、勤俭节约、提高效率。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将清查费用转嫁给被查企业。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在大连市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精心组织,通力协作,确保我市粮食库存清查工作顺利完成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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