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及时处置。对排查出的隐患,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早协调,及时处置,将矛盾和纠纷化解在萌芽阶段,努力避免因拖欠问题发生群访、集访,坚决杜绝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以上排查情况,于12月31日前书面报市政府。
三、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清理拖欠
(一)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按照《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的要求,配合建筑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办理工程结算,要积极筹措资金,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保障农民工工资的按时支付。对因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未按合同约定向施工企业支付工程款或分包款,致使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并引发农民工群访、集访或群体性事件的,建设单位或总承包单位要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凡因建设单位未按时支付工程款酿成严重后果的,有关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暂停审批其新开工工程项目,暂停其组织的其他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暂停办理其他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并记入“不良企业”名单,后续新开工项目按工程款总额的4%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要对其开发资质予以限制。
(二)各建筑企业对支付农民工工资工作负总责,务必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并妥善处理好农民工工资投诉、上访问题。建立值班制度,一旦发生农民工因拖欠工资问题发生群访、集体或群体性事件,总承包企业为第一责任人,承担偿付工资、平息事端的责任,项目经理不得离开现场,有关负责人必须及时赶赴现场,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置。
对因拖欠农民工工资未及时解决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建筑企业,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暂停其新申报资质升级、增项的受理,暂停其参加我市工程项目投标资格,并对有关责任人限制在本市本行业从业。该建筑企业后续新承接的项目按工程总造价的4%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外地入渝建筑企业出现上述问题的,一律清除出重庆市场并依法承担有关债务,并纳入“不良企业名单”。
(三)强化部门联动,共同做好清欠工作。全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日常巡视检查,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继续抓好专项检查,及时果断解决存在的问题。建设、交通、水利、教育等部门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展改革、国资管理、国土房管部门要根据各自管理职责,积极配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开发园区、房地产、学校等项目的清欠工作。对于进入司法程序的工程款案件,人民法院应尽快立案,尽快审结,尽快执结;对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应予以优先审理执行,加快审结;对执行到位的案款,应优先清偿农民工工资。
(四)坚决遏制“不法讨薪”行为。解决拖欠问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分析和认定拖欠问题。对确实存在拖欠事实的,要切实帮助解决;对于极少数企业或一些不法分子弄虚作假,以讨要农民工工资名义,敲诈勒索,制造群体性事件,给社会带来负面、甚至是恶性影响“不法讨薪”行为,公安机关要密切配合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有关企业及责任人给予严厉惩处,并予以社会曝光,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