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建立知识产权预警应急机制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引导、协助创新主体,充分利用知识产权信息资源,针对行业知识产权发展动向和趋势,以及可能发生的涉及面广、影响大的知识产权纠纷、争端和突发事件,建立健全预警应急机制,全面提升创新主体抵御风险、应对挑战的能力。
(九)建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积极履行政府公共服务与社会管理职能,大力提高创新主体知识产权意识和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积极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向社会提供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管理制度、申请授权、执法救济的咨询服务及知识产权法律状态的查询服务;为重点产业、行业或企业提供知识产权预警服务,提供应对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与争端的指导,组织有关机构与专家就应对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与争端措施进行研讨;在影响较大的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中,对确有经济困难的国内知识产权纠纷当事人提供一定经济资助。
(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科技创新主体应当切实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认真应对涉及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和法律诉讼,切实提高处理知识产权纠纷的能力。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建立对科技创新主体知识产权管理、保护方面的指导机制,并将科技创新主体列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的重要对象给予支持。
五、拓展闽台知识产权交流合作
充分认识闽台知识产权交流合作的重要意义,紧紧抓住中央支持海峡西岸经济发展,以及当前两岸良性互动的大好机遇,发挥福建对台区位优势,进一步拓展闽台知识产权领域的交流合作。探索建立闽台知识产权案件处理协调机制和预警应急机制,以及闽台知识产权信息共享平台等。
六、建立知识产权考核评价体系
省知识产权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科技创新主体知识产权考核评价制度。考核评价内容包括知识产权申请(登记)量、授权量,知识产权实施或转让数量及其所产生的经济效益。考核评价结果作为有关部门对其能否承担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技创新项目的评审依据。
对承担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技创新项目,应当申请知识产权而没有申请的,或因管理不善造成知识产权权利丧失,造成国有无形资产流失的,依法追究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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