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进一步强化重大科技项目立项时的知识产权审查论证;同时在技术引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和重大技术工程建设项目立项时,有涉及知识产权的,申请单位必须提供知识产权方面的论证意见,对项目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明确提出项目的知识产权产出指标。
在科技创新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主管部门、实施管理机构应将知识产权工作情况列入项目检查内容之一,对其实施督促、检查。
在科技创新重大项目验收时,项目承担单位应一并提交该项目知识产权申请(登记)或授权的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文件,项目主管部门应根据需要吸收知识产权专家或者委托知识产权中介机构,以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约定的知识产权目标为依据,对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情况做出评价。
科技项目研究开发中所发生的与知识产权检索、申请、注册、登记、维护及代理等有关合理费用列入项目经费支出范围。依据有关法律、政策等规定可以减缓或获得资助的费用应按规定办理减缓或资助。
(五)积极申报知识产权
科技创新主体在科技创新项目执行过程中和项目完成后所取得的创新成果,应当根据其技术水平、可能采取的运用方式和市场前景,合理选择申请(登记)知识产权的类型、国家或地区,及时申报知识产权。科技创新主体应当建立论文发表、学术交流、产品展出等知识产权审查制度,避免引起知识产权的流失或灭失。
四、强化科技创新中的知识产权政策导向,促进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化、商品化和产业化
(一)加强科技奖励评审中的知识产权导向
鼓励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即发明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的科技成果申报省科学技术奖。充分发挥科技奖励的导向作用,在省科学技术奖、省优秀新产品等奖项评审中,将知识产权的取得和拥有作为评奖标准中的重要指标。
设立福建省专利金奖及专利优秀奖,并择优推荐参评中国专利金奖及专利优秀奖。
凡奖项申报时存在知识产权权属纠纷的,或由人民法院、行政机关最终认定存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技术或项目不得参评;已经参评的,奖励组织机构应取消其参评资格。
(二)加大专利专项资金支持力度
省级财政已设立专利发展专项资金,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设立配套的专利发展资金,并逐步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对科技创新主体的专利管理人才培养、专利申请、专利技术转化实施、专利维权、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给予支持。资金管理部门要不断完善专项资金支持政策,确保专项资金使用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