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
本办法所指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是指工程施工期间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组成。内容详见附件1。
第四条 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有特殊要求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标准,需增加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招标人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标底或预算控制价时,应单独列项和计算费用,投标人投标时根据招标人的要求和工程特点结合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在措施项目中单独报价。
第五条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分基本费、现场评价费两部分计取。基本费为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文明措施的基本保障费用,现场评价费是指承包人执行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规定,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组织现场检查和动态评价获取的安全文明措施增加费。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按现行定额规定的计费基础计算,具体标准规定如下:
一、基本费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基本费费率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工程名称 | 2000定额费率 (%) | 2004清单定额费率(%) |
以定额直接费为取费基础 | 以定额人工费为取费基础 | 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定额人工费为取费基础 |
一 | 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 | 建筑工程 | 0.90 | 1.20 | 6 |
单独装饰工程 | - | 1.20 | 2 |
单独安装工程 | 0.30 | 1.20 | 2 |
市政工程 | 0.45 | 1.20 | 3 |
园林绿化工程 | 0.30 | - | 2 |
整体拆除工程 | - | 1.20 | 2 |
二 | 安全施工 基本费费率 | 建筑工程 | 1.35 | 1.80 | 9 |
单独装饰工程 | - | 1.80 | 3 |
单独安装工程 | 0.45 | 1.80 | 3 |
市政工程 | 0.68 | 1.80 | 4.5 |
园林绿化工程 | 0.45 | - | 3 |
整体拆除工程 | - | 1.80 | 3 |
三 | 临时设施基本费费率 | 建筑工程 | 1.80 | 6 | 9 |
单独装饰工程 | - | 6 | 6 |
单独安装工程 | 1.20 | 7 | 7 |
市政工程 | 1.80 | 7 | 9 |
园林绿化工程 | 1.20 | - | 6 |
整体拆除工程 | - | 6 |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