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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管理的通知
(川建勘设函[2006]205号)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施工图审查单位:
  为贯彻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进一步加强对全省施工图审查工作的管理,提高勘察设计质量,现就全省施工图审查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应严格遵照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相关规定。审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三)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四)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图审查单位不得擅自增减施工图审查内容。
  二、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的抗震设计应作为施工图审查的重要内容,由施工图审查单位负责审查。
  三、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节能设计应列入施工图审查的重要内容,由施工图审查单位负责审查并单独出具《四川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
  四、施工图审查单位应严格按照其审查单位认定书所界定的范围及级别承担审查业务,不得超范围、超级别承揽审查业务。
  五、取得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认定书的单位均可承担相应的工程勘察报告或岩土工程设计、治理等方案审查。工程勘察报告或岩土工程设计、治理等方案经审查合格后,设计单位方可采用。工程勘察报告、岩土工程设计、治理方案以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原则上应由同一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查。
  六、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应按《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8号)及《四川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实施办法》(川建发[2002]408号)、《四川省抗震设防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规定》(川建勘设发[2006]133号)的有关规定,在初步设计阶段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应委托具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审查资格的一类审查单位进行审查。
  七、对审查综合结论为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须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报告、审查合格书、节能审查备案表。
  八、施工图审查备案时,应提供审查单位出具的审查报告、节能审查备案表、审查合格书。负责备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上述资料进行审查、存档,并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施工图审查备案通知。施工图审查备案通知作为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的凭证之一。
  九、审查报告、审查合格书、节能审查备案表以及审查备案通知其样表均由省建设厅统一制定(见附件),在全省范围内通用。各市、州不得再单独制定。
  十、施工图审查备案属告知性备案,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增减备案内容,不得改变备案方式,不得增加备案程序,不得延误办结时限。
  十一、审查结论为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勘察设计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其修改、完善的内容不涉及本通知第一、二、三条相关内容的,可不再报原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查确认。
  十二、审查合格书及审查意见表应有各专业审查人员(1名)签字,其中房屋建筑的结构专业,市政工程的桥梁、隧道专业,还必须有审核人员签字。
  十三、根据《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经省建设厅认定的施工图审查单位可在全省行政区域内承担相应范围的施工图审查业务。施工图审查单位在市、州设立窗口或办事处,应当在省建设厅审查备案后设立。
  十四、国家和省立项的建设项目、省重点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合格后,报省建设厅备案。
  十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省建设厅《关于加强水泥粉煤灰碎石桩(CFG)复合地基设计、施工管理的通知》(川建勘设[2003]56号)、《省建设厅关于对全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审批制度改变为备案制度的通知》(川建发[2004]108号)文件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施工图审查有关表格及说明

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日

  附件: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

  工程项目:
  子项名称:

  报告编号:
  项目编号:

  审 查 机 构:              (签 章)

  资 质 印 章:              (签 章)

  审查机构负责人:              (签 字)

  日 期:  年  月  日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使用须知

  一、本《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一式七份,分别由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单位、质监部门使用和建设行政施工图审查管理部门备案。
  二、本“报告”涉及的内容,勘察、设计单位应认真进行落实,并以正式设计文件或会议纪要形式,按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合同约定的份数提供建设单位。
  三、监理单位和质监部门应严格按照据本“报告”修改后的施工图文件,依照各自的职责监督实施。
  四、“报告”中施工图审查结论、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情况及落实整改情况,作为行业监管的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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