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省外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
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外,一年内,不予办理入川备案,并通报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一)未取得《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备案证》在川从事建筑活动的;
(二)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或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的;
(三)管理混乱,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项目部技术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建造师(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监理工程师、专职安全员、专职质检员等未按投标时承诺到位的;
(五)出借资质,允许挂靠的;
(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遵守《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纪律公约》,扰乱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的;
(七)发生拖欠工资行为,造成严重影响的。
(八)其它违反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四条 省外企业要认真履行投标承诺,保证人员到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工程全程跟踪和现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承担工程质量的直接责任。
第十五条 省外企业在四川省从事建筑活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四川省有关建筑市场、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社会治安等规定,依法接受建设、工商、税务、公安、卫生、劳动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 省外企业违反本规定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
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有关条款给予处罚。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四川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从二OO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需提供资料目录
一、建筑企业
省外建筑企业取得了《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备案证》以后,方可在四川境内从事建筑活动。省外建筑企业参加项目投标时,应持下列资料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投标登记手续。
1、企业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出省施工专用介绍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