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省外企业在川从事建筑活动应在川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省外企业在办理入川备案前,须持相关证照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分支机构(分公司)营业执照和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再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七条 备案采取年度备案。办理备案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出省从事建筑活动专用介绍信。
(二)省外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原件。
(三)省内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颁发的分支机构(分公司)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
(四)在川分支机构(分公司)负责人任命文件及负责人身份证、职称证或执业资格证书。
(五)在川分支机构(分公司)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身份证、职称证、执业资格证书及执业印章鲜章、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
(六)企业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无不良行为记录证明。
(七)在川分支机构(分公司)经营场地证明。
(八)《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备案申请表》。
(九)备案要求的其他资料(见附件)。
第八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第七条要求审查合格后,颁发《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备案证》。《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备案证》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从发证之日起计算。期满后,其备案证自行失效,如需继续开展相关业务,应重新申请办理。
第九条 省外建筑企业入川承接工程施工,其劳务作业必须分包给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严禁将劳务分包给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严禁发生拖欠工资行为。
第十条 省外企业在川从事建筑活动所签订的合同,应在7日内抄报给工程项目所在地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入川从事建筑活动的省外企业监督检查和施工现场安全、质量监管。对未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以及在投标中承诺的现场技术负责人、建造师(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专职安全员、专职质检员等未到现场履职的,应当予以警告,责令整改,作为不良行为记录进行公告。
第十二条 四川省行政辖区内的建设单位擅自引进或使用未经备案的省外企业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服务和工程质量检测的,按照《
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分别对建设方和省外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