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管理规定》的通知
(川建发〔2006〕101号)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加强对省外企业在四川省从事建筑活动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省建设厅制定了《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管理规定》,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管理规定》
附件2: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备案申请表(勘察设计)
四川省建设厅
二OO六年七月十七日
附件1:
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省外企业在四川省从事建筑活动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省外企业是指企业注册地不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外省(市、自治区)和中央部门所属的勘察设计企业、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造价咨询企业、工程招标代理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入川从事下列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和工程质量检测等建筑活动的所有省外企业: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
(二)公路、铁路、港口与航道、水利、电力、矿山、煤炭、冶炼、化工石油、医药、广电通信工程;
(三)爆破、消防、防水、防腐、环保、体育设施、建筑智能化、送变电及管道、机电设备安装等工程;
(四)建筑装修装饰、建筑幕墙、钢结构等工程。
第四条 四川省建设厅负责省外入川从事建筑活动企业的行政监督管理,根据建筑业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对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进行统一管理。
各市(州)、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对省外企业在本辖区内从事建筑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必须按规定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入川备案后,再到项目所在地市(州)、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未办理备案的省外企业不得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