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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行业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暂行)的通知

  第十三条 申请获得应用技术推广的项目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填写四川省建设行业应用技术推广项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原件;
  三、产品执行标准;
  四、新产品鉴定证书原件:
  五、企业现行的质量管理文件;
  六、产品技术说明书;
  七、有效期内的产品抽样检测报告原件;进口产品应出具商检部门的相关材料原件;
  八、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生产的产品进入四川省境内的,由地区总代理商申请时,应提供产品生产企业与总代理商签订的合同文本原件;
  第十四条 对已应用一年以上的产品,用户反映良好、所提供材料完整无投诉举报的项目,通过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可直接进入“应用技术推广目录”。对应用时间不满一年的项目或特殊产品,须组织专家鉴定。
  第十五条 “应用技术推广目录”有效期为两年,到期视情况可以申请续期。

第四章 《技术公告》

  第十六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建设部及国家相关部门确定的技术领域和行业发展的有关要求,每年定期发布《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建设行业应用技术推广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公告》(以下简称《技术公告》)。
  第十七条 《技术公告》包括《四川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目录》、《四川省建设行业应用技术推广目录》和《四川省建设行业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目录》等主要内容。《四川省建设行业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目录》刊登国家和四川省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项目。
  第十八条 各地可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提出限制和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内容,按规定的程序报省建设厅,经审定后统一在《技术公告》中发布,并在四川省建设厅门户网站(http://www.scjst.gov.cn)予以公示。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  申请列入科技成果推广目录和应用技术推广目录,企业在报送纸质资料的同时,应登陆四川省建设厅门户网站,进入“四川省建设科技成果信息申报系统”,填写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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