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全省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工作。
第六条 四川省建设行业推广应用新技术,采取制定《四川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科技成果推广目录”)和《四川省建设行业应用技术推广项目目录》(以下简称“应用技术推广目录”)两种方式。
第七条 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应当遵循有利于可持续发展、有利于行业科技进步和科技成果产业化、有利于产业技术升级以及有利于节约资源,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原则。
第八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落实推广应用新技术的政策措施,逐步建立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积极培育建设技术市场,促进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第二章 科技成果推广目录
第九条 申请列入科技成果推广目录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先进、成熟、辐射能力强,适合在全省或较大范围内推广应用;
二、具备必要的应用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操作手册、标准图、使用维护管理手册或技术指南等完整配套且指导性强的标准化应用技术文件;
三、通过科技成果鉴定、评估或新产品技术鉴定;
四、具备较强的技术服务能力且没有成果或其权属的争议;
五、推广项目技术依托单位在推广应用中,须配合应用单位及时进行应用技术总结,完善技术规程及标准图集等,不断提高技术质量标准和服务水平。
第十条 国家、行业或地方尚无标准,按企业标准生产的产品,企业标准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并经省技术监督部门备案。新产品或涉及公共安全和健康的产品标准,还须通过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审查鉴定。
第十一条 对符合以上条件的科技成果,由企业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报表和相关材料后报省建设厅组织专家审查或鉴定,合格后可进入“科技成果推广目录”。目录有效期为两年,到期视情况可以申请续期。
第三章 应用技术推广目录
第十二条 申请列入应用技术推广目录,由企业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评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