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督促各地对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在供应土地前,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设计条件;在规划审批过程中,落实对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规模、套型面积、居住环境等控制性要求。
(3)督促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对2年内未开工的住房项目再次进行规划审查,对不符合规划许可的项目坚决予以撤销。
2、制定和完善近期建设规划,发挥近期建设规划的调控作用。
(1)督促各地贯彻落实《关于
抓紧组织开展近期建设规划制定工作的通知》(建规[2005]142号),依照城市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通过编制调整近期建设规划,合理确定近期城市重点发展区域和用地布局,强化对资源环境保护、用地增长管理、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提高和人居环境改善,明确城市建设发展的时序,促进城市发展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
(2)督促各地开展住房需求调查和预测,在近期建设规划中提出本市住宅建设发展规划研究报告,将近几年住房建设总量以及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比重、套型控制要求等住宅建设目标纳入近期建设规划。
3、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继承和保护好历史文化遗产。
(1)启动省历史文化名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督促各地贯彻落实“国发[2002]13号”和“川府函[2002]319号”、“川办发[2001]98号”文件有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要求,制定和完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历史文化保护区规划,并依法加强保护工作。
(2)检查各地在历史文化保护区内进行的建设活动,就其必要性进行论证以及拆除旧建筑和建设新建筑进行公示、听取公众意见的情况,并按程序审批以及批准后报历史文化名城批准机关备案的情况。
三、工作进度安排
第一季度:督促各地成立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全面启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草拟省城乡规划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二季度:选择3至4城市进行调研督促,召开全省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座谈会,进一步推进工作;启动省城乡规划管理有关立法调研工作。
第三季度:对各地工作进行抽查,掌握各地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进展情况,总结各地工作经验;力争制定出台省城乡规划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四季度:督促各地对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进行阶段性总结并报省领导小组,完成全省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年度报告,报建设部、监察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