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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四川省园林城市标准》的通知

  (二)由所在市建设主管部门对申报城市组织资格评定,根据评定结果,向建设厅提出初评意见;
  (三)申报四川省园林城区的,先报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提出上报意见,向建设厅提出初评意见。
  五、申报材料
  (一)市州建设主管部门的报告及初审意见;
  (二)申报城市人民政府的申请报告;
  (三)申报城市需提供的有关材料:
  1、关于创建四川省园林城市的技术报告(文本和多媒体音像);
  2、城市概况、基础设施情况以及环境状况等有关情况的说明;
  3、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文本、批准文件及实施情况,城市绿线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的说明;
  4、按照《四川省园林城市标准》逐项说明材料;
  5、城市园林绿化机构设置与行业管理情况说明;
  6、创建工作影像资料、城市绿化现状图等。
  六、评审程序
  (一)省建设厅组成评审委员会,观看申报城市创建省级园林城市的技术报告音像资料,进行实地考察,并由专家组提出书面考察评估意见,对申报城市进行计分制考核,综合评审,必要时可利用航空遥感核实申报数据的准确性,提出评审意见;
  (二)评审合格后,省建设厅上报省政府命名;
  (三)对通过综合评审的城市进行公示(10天);
  (四)公示结束后,由省政府对申报城市进行审定,对审定通过的城市进行命名,并表彰授牌。
  七、复查管理
  对已命名的“四川省园林城市”实行复查制。每两年复查一次,复查合格的,保留“四川省园林城市”称号;对复查验收不合格的,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撤消“四川省园林城市”称号。

  附件2:
四川省园林城市标准

  一、组织领导
  (一)认真执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和《四川省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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