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四川省园林城市标准》的通知
(川建发[2006]137号)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城市建设健康发展,按照《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要求,我厅组织专家对建设厅《四川省园林城市评选暂行标准》、《四川省园林城市评选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四川省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和《四川省园林城市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对照新的《四川省园林城市标准》,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园林城市实施方案,组织创建活动;申报城市要按照《四川省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的要求,认真准备有关申报材料,切实做好申报工作。
附件:1、四川省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
2、四川省园林城市标准
四川省建设厅
二OO六年九月十二日
附件1:
四川省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四川省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工作,我厅对《四川省园林城市评选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并改为《四川省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
一、申报范围
四川省园林城市实行申报制。
全省设市城市均可自愿申报园林城市。
地级市的城区可申报四川省园林城区(参照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和标准)。已命名为四川省园林城市称号的城市所辖城区不再申报四川省园林城区。
二、申报条件
(一)已制定创建四川省园林城市规划,并实施2年以上;
(二)对照建设厅《四川省园林城市标准》组织自检达到四川省园林城市标准;
(三)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破坏绿化成果的事件。
三、申报时间
四川省园林城市的评审每两年评选一次,建设厅受理申报时间为该评审年四月底前。
四、申报程序
(一)由申报城市人民政府向建设厅提出申请,并报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县级市须报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