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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认定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认定工作的通知
(川建勘设发[2006]296号)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以下简称“建设部令134号”)和《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04]203号)以及《省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认定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建勘设函[2004]353号)的规定,我省原核发的审查机构认定书有效期即将到期。为做好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的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定原则
  (一)审查机构是专门从事施工图设计审查、不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企业法人实体,不得兼营工程勘察设计等业务。
  (二)我省审查机构的认定实行总量控制。省建设厅根据各地建设投资、规模和审查技术力量情况,合理测算和设置全省及各地审查机构的总数、类型,并通过四川省建设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本次认定,原则上在2004年认定的审查机构范围内进行,不增加审查机构数量,每个市州设1~2个审查机构。对于技术力量薄弱,难以按规定的认定条件成立审查机构的地区,可由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审查机构设立施工图审查受理窗口或者办事机构。
  (三)审查机构的认定每两年一次,认定书有效期为两年。审查机构取得省建设厅颁发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认定书》后,方可从事相应范围的施工图审查业务。
  (四)为保证公共安全,防范建筑设计审查风险,严格认定条件,不设因条件不足等原因的放宽性认定。
  二、认定条件
  审查机构按级别分为一类和二类;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及专门从事勘察文件审查的机构四类。其中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仅限房屋建筑一类。
  本次认定的基本条件应满足“建设部令134号”的相关要求,同时提出以下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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