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按照普查要求,对照《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普查评估表》(附件1),逐项逐条进行检查。对自检发现的问题,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如实填写《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普查评估表》和《四川省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登记表》(附件2),并及时将质量普查评估表、鉴定机构情况登记表和自查报告提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提交省行业主管部门的同时,应抄送所在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三)检查评估阶段(2006年9月中旬至10月中旬)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所审批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省行业主管部门对所属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逐一进行实地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其限期整改。并根据自查、检查和整改的实际情况,依照质量普查评估标准进行综合评估,确定评估结论,于10月21日前将本地区、本行业的质量普查报告(含依法撤销的鉴定机构和质量普查不合格鉴定机构名单)、经检查评估合格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评估表、情况登记表连同电子文本报到我厅。
(四)抽查总结阶段(2006年11月)
在各市、州劳动保障部门和省行业主管部门对所属鉴定所(站)检查评估的基础上,我厅组织质量普查工作小组,有针对性地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机构、重点职业(工种)进行抽查,并对各地、各行业和全省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普查工作的情况进行总结和通报,对质量普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予以曝光。
五、普查结果处理
(一)对质量普查并经核实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依法取消职业技能鉴定资格。
1.不按规定使用国家、省题库鉴定试题,擅自命制试题的;
2.违反保密规定提取、印制、保管试卷,发生明显泄密的;
3.不按统一程序和标准组织阅卷评分,造成阅卷评分与标准严重不符的;
4.授意、默许、组织集体作弊或考场设置严重违反相关规定的;
5.超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范围开展鉴定的;
6.不进行鉴定、伪造资料骗取职业资格证书的。
(二)对经质量普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应评定为不合格,并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取消职业技能鉴定资格。
1.鉴定场所(含办公场地、理论知识考场和操作技能考场)、鉴定设施设备及检测仪器不符合相关规定或不满足鉴定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