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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普查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普查工作的通知
(川劳社函〔2006〕316号)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部门: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精神,落实全国高技能人才评价视频会议要求,进一步加强鉴定质量管理,促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健康持续发展,劳动保障部决定在全国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普查工作。按照劳动保障部《关于开展全国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普查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函〔2006〕33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普查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普查目的
  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普查工作是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加强高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管理的重要手段。通过质量普查,进一步落实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有关规定,发现和纠正鉴定工作中的违规行为和不正之风,实施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红黑榜”公示制度,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激励与退出机制,规范鉴定工作程序,加强鉴定质量管理,提高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更好地推进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二、普查范围
  2006年6月底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的各类职业技能鉴定所(站)。
  三、普查内容
  (一)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二)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能力建设情况,重点普查考核场地、仪器设备和基础设施等是否与所许可鉴定的职业(工种)及其等级相适应;
  (三)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情况,包括工作程序、质量控制等。
  四、普查方式和具体安排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质量普查工作采取鉴定所(站)自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检查、省劳动保障厅组织抽查的方式,分四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部署阶段(2006年8月中旬前)
  各市(州)劳动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方案,部署质量普查工作。
  (二)自查阶段(2006年8月下旬至9月上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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