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厅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汛期灾害防御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加强汛期工程施工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的实施意见
(川建发[2006]122号)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入汛以来,我省部分地方先后发生了较严重的岩崩、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因灾害造成的建设工地施工人员伤亡、失踪等类似事件时有发生。省政府办公厅先后下发了《关于加强汛期灾害防御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6]66号)和《关于加强汛期工程施工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川府办发电[2006]76号)。为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汛期灾害防御和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加强领导,严密部署,精心组织,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针对房屋建筑、建筑施工现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筑高边坡工程和风景名胜区等建设系统防汛工作的重点方面和防范环节,认真研究、制定和完善防汛安全生产措施和应急预案,建立汛期安全值班制度,确保信息畅通,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汛期安全生产。
二、严格实行汛期安全工作行政领导责任制和工程施工安全业主、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汛期防灾抗灾救灾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逐级分解,直至落实到企业、个人头上。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建筑施工企业、监理企业、有关部门要加强现场监督与检查,做到定时、定人,巡查与抽查相结合,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重点工程项目的监督检查,特别是要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对水利水电工程、桥梁、码头等河道施工工程的监管,凡不具备夜间安全施工条件的,必须责令施工单位停止在夜间施工;要组织对沿江、沿河、山洪地段以及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易发地区的工程施工单位安全隐患排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消除隐患;对暂时不能解决的安全隐患要严密监控,做好防范工作。同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导并督促乡镇政府,加强对村镇汛期建筑施工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汛期村镇建设安全。
四、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督促施工企业,做好施工现场的防汛工作,特别是:深基坑、管沟(槽)和地下作业的排水、放坡和支护情况;塔吊、物料提升机、井架(龙门架)、落地式脚手架等垂直运输设施的基础稳固和拉结及防风装置情况;临时用电设施的防水、防触电、防雷电装置;地处山坡、邻近挡土墙的施工工棚、宿舍和位于学校、集贸市场、城区人行路边等人口密集地段的施工临时围墙的搭设情况。违反有关标准规范的,必须立即整改。汛期要注意根据天气和气候变化,合理安排施工进度和工序,做好防汛抢险队伍建设和物资保障工作,确保施工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