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一条边的两次测量值符合限差要求后,取中数作为边长最终测量值。
2)当矩形的对边均进行测量时,则将两条边测量值取中数,得到最终测量值。
3)同层墙体的厚度差异较小(小于或等于0.02m)时,取其中数作为本层墙体厚度;否则,按不同的墙厚处理。
5.4.3 数据平差
1)平差采用简易平差方式进行。即:将误差值按边长的个数进行平均分配。
2)平差以后的边长值即为进行房屋面积计算的房屋边长值,并将平差后的边长值注记在测绘报告的分户图上。
5.4.4几何图形法计算面积
根据房屋水平投影的形状分割成若干几何图形,由几何图形面积计算公式,即可计算出各类面积的数值。
5.4.5坐标解析法计算面积
利用采集的房角点的坐标值,根据GB/T 17986.1-2000中的8.4.1的公式计算。
5.5 房屋面积测绘报告
房产测绘完成后,房屋建筑面积和计算结果应形成包括封面、文字说明、数据表和平面图的《房屋面积测绘报告》。
《房屋面积测绘报告》可按照《四川省房产测绘示范文本(1)》的要求编写。
第六章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异产毗连房屋权属分割清晰,不存在共有共用部位的,各户面积在各自范围内单独计算;异产毗连房屋存在有无法分割的共有共用部位的应进行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计算。
6.1 公用建筑面积的分类
公用建筑面积分为被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和不被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被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又称为共有建筑面积。
6.1.1不被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1)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中设计作为人防工程及中高层以上建筑的消防避难层(室)部分的建筑面积。
2)独立使用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中独立的车位、车库、杂物间等的建筑面积。
3)建在栋内,为他栋或多栋服务的设备用房、值班警卫室、管理用房、附属配套设施用房、市政设施用房、为社区服务的公用房屋及通道等的建筑面积。
4)按规划批建,层高在2.20m以上的技术(结构)转换层,架空层中用作停放车辆、公共休憩、绿化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建筑面积。
5)建设、开发单位自留、自用的房屋和物业管理公司的经营办公用房的建筑面积。
6)用作公共休憩的亭、走廊、绿化等建筑物的建筑面积。
6.1.2 共有建筑面积
1)栋内共有的楼梯间、电梯间、电梯井、观光井(梯)、提物井、室外楼梯等垂直通道及管道井、垃圾道的建筑面积。
2)栋内共有的门厅、大厅、过(走)道、门廊、门斗等水平通道的建筑面积。
3)栋内共有的突出屋面有围护结构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楼梯间等的建筑面积。
4)仅为本栋服务且设在本栋地下或地上的设备用房、值班警卫室(包括与警卫室相连的值班休息用房,也包括为本栋服务的与警卫室合并使用的接待室、传达室,还包括自动报警控制中心和影像监控室),以及其他在功能上为整栋、某一层或某几个单元服务的,为基本生产或生活必需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
5)套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的建筑面积。
6.2 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原则
1)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应以栋为单位进行。非本栋的共有建筑面积不在本栋分摊,本栋共有建筑面积不分摊到他栋。
2)产权各方有合法权属分割文件或协议的,按文件或协议规定执行。
3)无产权分割文件或协议的,根据相关房屋的套(单元)内建筑面积按比例进行分摊。
4)共有建筑面积分摊后,不划分各产权人在共有建筑面积上的产权界。
6.3 共有建筑面积分类
根据共有建筑面积的使用功能,可分为以下四类:
1)整栋共有建筑面积:指为整栋服务的共有共用的建筑面积,此类共有建筑面积由整栋进行分摊。
2)功能区共有建筑面积:指专为某一功能区服务的共有共用的建筑面积,例如某栋楼内,专为某一商业区,或办公区服务的警卫值班室、卫生间、管理用房等。这一类专为某一功能区服务的共有建筑面积,应由该功能区分摊。
3)层共有建筑面积:当各层的共有建筑不同时,应区分各层的共有建筑面积,由各层分别进行分摊。例如各层的卫生间、公共走道等各不相同时,按层各自分别进行分摊。
4)其他共有建筑面积。
6.4 共有建筑面积计算及分摊的若干细则
6.4.1列为不被分摊的公用建筑应视为一个产权单元,并参与分摊该栋相应的共有建筑面积。
6.4.2设在栋内的会所、储蓄所、娱乐活动室、健身房、阅览室、托儿所、老人活动中心以及居委会、派出所等独立使用的房屋,应为一个产权单元,参与分摊该栋相应的共有建筑面积。
6.4.3有附属层(或架空层,层高2.20米以上)的房屋,附属层应划分为独立的功能区。
6.4.4一栋由裙楼相连的、有多个塔楼的房屋,塔楼应划分为不同功能区。
6.4.5单一功能房屋存在多个单元时,一般以栋为单位统一分摊共有面积,但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划分为不同功能区:
1)有的单元设电梯、有的单元不设电梯,按设电梯和不设电梯的单元划分功能区。
2)有的单元为通廊式梯间、有的单元为单元式梯间,按梯间不同的单元划分功能区。
3)有的单元为多层、有的单元为高层,按多、高层单元划分功能区。
4)各单元每层的户数不同,按不同单元划分功能区。
6.4.6地下室通道的建筑面积处理
1)为整栋服务的出入口,列为本栋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否则,计入地下室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2)车道和专门服务于车位的其它公共走道面积,由地下室各车位分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