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座落图的绘制可参照《四川省房产测绘示范文本(1)》。
3.3 分层图的绘制
1)分层图应标注比例尺,一栋房屋的各层平面图宜采用同一个比例尺,并标注指北方向。
2)各层图形应注明第x层或地下室、夹层、平台层等层次名称;夹层须注明第x层的夹层。
3)房屋的阳台、外走道、室外楼梯等,其线条粗细、虚实都应按《房产测量规范》要求绘制在各分层图上。
4)一般从下至上绘制房屋的一层到顶层的分层图。如果一张不够,可用多张绘制,然后一起装订。如果有几层的外围形状大小及数据完全相同,可只绘低层图形,并注明“x-x层”。
5)分层图的绘制可参照《四川省房产测绘示范文本(1)》。
3.4 分户图的绘制
1)分户图是在分层图的基础上绘制的细部图,以一户产权人为单位,表示该套房屋的平面尺寸及周围关系,以明确异产毗连房屋的权利界线,供核发房屋所有权证的附图使用。
2)以户为单位绘制分户图 (当第i至n各层分户户形完全相同时,第i+1至n各层分户图以第i层代替,并在第i层后简注(第i+1至n层同)(i=1、2、3…n)。
3)跃层、复式房屋的分户图应在同一张图纸上绘制。
4)房屋内有层高低于2.20m的部位,应以虚线区分其范围,注记边长,且在其范围内注记“h<2.20”。
5)分户图的其它图形规格技术要求按《房产测量规范》执行。
6)分户图的绘制可参照《四川省房产测绘示范文本(1)》。
第四章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4.1 计算建筑面积的条件
能够计算建筑面积的房屋一般应具备以下普遍性的条件:
1)应具有上盖。
2)应有围护物。
3)结构牢固,属永久性的建筑物。
4)层高在2.20m以上(含2.20m)。
5)可作为人们生产或生活的场所。
4.2 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1)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2)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及其梯间、电梯间等其高度在2.20m以上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3)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面积。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层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室内楼梯、楼梯间、电梯(含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通风井、排气井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面积。
5)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在2.20m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及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2.20m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6)挑楼、封闭的挑廊、封闭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7)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8)与房屋相连的有柱走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非单排柱的走廊,均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9)房屋间永久性的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0)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在2.20m以上的,按其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1)与房屋相连属永久性的且有非独立柱或有围护结构的门廊、门斗按其柱或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有柱又有围护结构的门斗按围护结构的外围水平投影计算面积。
12)玻璃幕墙、金属幕墙以及其它材料幕墙等作为房屋外墙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同一楼层外墙,既有主墙,又有玻璃幕墙,以主墙为准计算建筑面积。
13)属永久性建筑有非单排柱的车棚、货棚等按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4)依坡地建筑的房屋,利用吊脚做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按其高度在2.20m以上部位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5)与室内任意一边相通,具备房屋的一般条件,并能正常利用的伸缩缝、沉降缝应计算建筑面积。
16)图书馆的书库,其层高在2.20m以上的,均按一层计算。
17)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8)室内体育馆按实际层数计算建筑面积。体育馆(场)看台下方空间加以利用的,净高在2.10m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多层的按多层计)。
19)房屋的飘窗,其窗台台面与房屋地面持平(落地)、具有房屋同等使用功能、净高在2.10m以上,按外墙的外边线与飘窗围护之间范围内的水平投影计算面积。
20)层高在2.20m以上的架空层,按柱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3 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
1)与房屋相连有上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2)未封闭的阳台、挑廊、入户花园、庭院、空中花园等,不论其是否有柱,按其围护结构内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3)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车棚、货棚等属永久性建筑的,按其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4)无顶盖的室外楼梯按各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5)有顶盖不封闭的永久性的架空通廊,按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6)上有阳台,具有围护结构、独户使用的下层平台,上盖在围护结构内水平投影面积大于二分之一的,按其围护结构内上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
4.4 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1)层高低于2.20m的房屋、架空层、楼梯间、电梯间、水箱间、走廊、檐廊、阳台、挑廊、地下室、半地下室、架空通廊等。
2)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雨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