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组织2009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续期工作的通知
(京建科教〔2009〕85号)
各区、县建委,各建筑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开展<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续期工作的通知》(京建科教[2007]362号)精神,现将北京市建委2009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续期工作的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续期范围
2006年经市建委考核合格并于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
二、组织工作
(一)此项工作由北京市建筑业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以下简称“注册中心”)负责统一组织。
(二)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局、总公司负责做好“三类人员”续期工作的初审及资料汇总工作,并将初审合格材料及证书报注册中心统一办理续期手续。
三、工作程序
(一)申请续期人员须填写“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续期申请表”(见附件一),将此表连同本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一并交所属区县建委或总公司进行初审。
(二)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局、总公司应按有关规定督促、落实“三类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做好申请人员的初审工作。凡初审合格人员由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局、总公司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续期申请表”初审意见栏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最后将初审合格人员名单(见附件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续期申请表”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一并报注册中心审核。为确保工作有序、高效地完成,上述资料在报送时要求分类整理、顺序一致。
(三)注册中心受理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局、总公司上报材料,经审核,对符合续期条件人员办理证书续期手续并在规定时限内将证书发还给申报单位。
四、续期工作办理日期
2009年3月2日至2009年6月30日。
五、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续期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
六、续期工作办公室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水碓子东路18号(朝阳体育馆东门南50米)注册中心415室。